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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如歧视虐待老人将整改 构成犯罪追刑责

2013-7-1 08: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1948|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如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 ...

  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如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表示,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表示,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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