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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起案管职能:理念模式手段一并发力

2013-6-24 08: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2167| 评论: 0|来自: 正义网-检察日报

摘要: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逐步建立或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一些地方不断思索“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案管职能,认真研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关于案管工作流程操作,并注意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 ...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逐步建立或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一些地方不断思索“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案管职能,认真研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关于案管工作流程操作,并注意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

  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案件管理的工作实践,结合本地开展案件管理的情况,简要谈一下开展案管工作的“三个一”经验。

  转变一个理念

  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为内部执法监督部门,中心工作是对执法过程及办案质量的监督,当前开展的案件管理工作虽然与以前的案件质量督查一样都是为了规范执法、确保办案质量,但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以前的案件督查部门有所不同,因此我们要在办案及案件质量监督上转变理念,具体表现为三方面。

  一是要在办案质量监督的阶段节点上改变理念。将以前对办案质量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事前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以及案卷材料装订、涉案款物移送等清楚无误,方可受理案件。

  在案件分发至承办人后,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对办案过程进行进程跟踪与监控,如退查、延长办案期限等,要对即将到期案件进行预警,在案件办结后,案件管理部门人员需对案件进行结案审查并录入相关情况。

  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案件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案件质量的事后审查,也称为案件质量的评查,这类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或者专项检查等等。对办案质量进行阶段性督查,可以及时发现并有效避免案件质量上的一些问题。

  二是要在办案程序和实体质量监督上改变理念。以前对案件质量督查中,重点审查案件实体质量,对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认定,到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对照审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而案件管理机制是以程序监控为主兼顾实体,也就是案件集中管理强调过程控制,全程监管。

  至于案件实体处理,则以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意见为准,发现实体方面问题,案件管理部门仅提醒而不作决定,提交检委会研究也是由办案部门提出,而案件管理部门不直接提出改变意见,这是由检察机关现有的办案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所决定的,承担办案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是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而非案件管理部门。

  三是要在程序监控责任上改变理念。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并不是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案管工作人员应充当案件程序办案人员,谁负责收的案,谁就负责对办案全程跟踪,同时负责相应的一些程序工作,如:文书开具、退查审查、涉案款物监管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如出现办案程序问题,案管工作人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确立一个模式

  案件管理模式要根据案管职能定位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立,有的地方采取的是“五统一”案管模式,有的地方采取“大案管”模式,目前看到的较为具体的为“十统一”——

  1.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2.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3.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管;4.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5.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6.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7.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8.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9.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10.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还有一些地方在确立案件管理模式时,为提高办案效率,更多地承担了一些事务性工作,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权利告知,看守所换押,检察内卷装订,也有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分案、书记员统一管理等等。总之,案管模式的开展必须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不能照搬照抄其他单位的做法。

  采取一种手段

  确立了统一的案件管理模式后,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来实现这一模式很关键,信息化是推行案管模式的必备手段,具体到案件管理,目前常用的有两个大平台、三个小系统。

  两个大平台包括:案件管理平台。案件管理部门开展的事务工作及全程监管,很大程度上通过案件管理平台实现,案件管理平台通过对案件受理、退查、延长期限、结案等节点的信息录入,能实现本院及上下级院之间案件信息查询、办案超期预警,办案全程动态监管等。

  政法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实现公、检、法、司法部门之间案件流转和信息共享,不仅实现了案件材料的流转共享,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公安机关立案信息给检察机关共享,便于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法院裁判文书共享,便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价有利于相关部门对刑罚执行的监管等。

  三个小系统包括:法律文书打印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可以更加便捷、规范地实现法律文书的监管,实现法律文书的自动生成以及上下级院之间的法律文书远程打印。

  电子卷宗阅读系统。检察机关通过对受理案件的卷宗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律师阅卷提供电子卷宗阅读,承办人阅卷、汇报案件、检委会研究案件等都将使用到电子卷宗,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检察机关推行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有效地接受外部监督,该系统能自动生成案件办理阶段信息,将可以公开的案件信息全部对外公开,目前通过该平台可采取的形式有:案管大厅触摸屏、显示屏滚动显示、网上在线接待、手机短信息自动查询、电话语音查询等等。(薛小红/正义网6月13日电)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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