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今天是

宁夏固原原州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听取律师意见

2013-6-24 08:3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0327| 评论: 0|来自: 正义网-检察日报

摘要:   【原标题:嫌疑人情况不同,怎样区别对待】   正义网电(记者田瑾 通讯员麻小平)“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较小,如对三人全部采取逮捕措施将有可能造成恶性循环。”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 ...

  【原标题:嫌疑人情况不同,怎样区别对待】

  正义网电(记者田瑾 通讯员麻小平)“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较小,如对三人全部采取逮捕措施将有可能造成恶性循环。”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召开的一次案件讨论会上,来自固原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贵军正在发表对承办案件的看法。

  律师为什么会参加检察机关的案件讨论会?这源于该院今年实施的一项新机制——在办理案情较为复杂的未成年人案件时,主动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

  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一起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时,发现三名嫌疑人的情况较为特殊:一名为在校学生,且平时成绩优秀;一名家庭情况特殊;还有一名有“前科”。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分别邀请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法律援助律师来到检察机关,就涉案未成年人的逮捕必要性等方面问题,当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此做法在该院尚属首例。

  讨论会上,侦查人员首先对基本案情做了介绍。随后,三名法律援助律师发表意见。他们认为,樊某2012年9月因涉嫌抢劫被取保候审,这次又参与抢劫,如对其不捕,无法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本案的另外两名嫌疑人中,付某是在校学生,且成绩优秀,秦某幼年丧父,如果对他们二人采取逮捕措施将可能对两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根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建议检察机关对付某、秦某不予批准逮捕,对樊某批准逮捕。”在场的律师说。

  检察机关承办人在听取律师意见后表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充分参考律师提供的相关意见。

  随后,办案人将律师的意见提交给该院检委会审查研究。最终,律师的意见被该院部分采纳。原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了樊某和秦某,以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对付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